释纪丨请牢记,这些违规兼职取酬行为不能有!
2024-06-14 17:00:00    来源:《论纪说法2022》(中国方正出版社)

典型案例

党员干部刘某,在职期间将国家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挂靠在某公司,并每年固定领取证书“挂靠费”。退休后,刘某未经组织批准,在某有限公司任顾问并领取报酬。

案例剖析

兼职行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经济活动,但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兼职行为容易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扰乱经济秩序,不利于党员领导干部秉公办事,容易诱发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有些违规兼职取酬问题表面上是经济问题,实质上是权力寻租或权力变现的“过墙梯”。

刘某身为公职人员,未经批准,到企业兼职并领取巨额报酬,应当认定为违反中央组织部2013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依照《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给予刘某党纪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

违规兼职取酬的表现形式

从行为表现看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实质上应当包含“违规兼职”“违规取酬””“违规兼职取酬”三种违纪情形,党员领导干部只要违反其一,其行为均可能构成违规兼职取酬问题。

从违纪主体看

可以分为公务员违规兼职取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兼职取酬和国有企业人员违规兼职取酬三类;党员干部违规兼职取酬和非党员干部违规兼职取酬。

从违纪时间看

违规兼职取酬可以分为党员干部在职违规兼职取酬和党员干部退(离)休后违规兼职取酬两类。

纪检监察实践中

违规兼职取酬行为表现形式

传统型

行为人本身具有禁止兼职的身份要求,但未经批准,在企业、人民团体、社团、协会等组织内兼任职务的,或从本职岗位退休后,继续兼任在职期间经组织批准兼任的职务并领取相关薪酬的。

挂靠资格证书型

如未经组织批准,将个人在本职单位没有实际需要的某项专业资格证书挂靠某设计单位,供其用作申报和维护某方面资质,并领取“挂靠费”。违规“挂证”行为还可能涉嫌违反国家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领取固定课酬型

根据相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相关单位邀请,经组织批准,不定期到相关单位进行授课并领取劳务课酬,这属于符合规定的劳务行为。但是,行为人未经组织批准,固定接受某学校的长期聘用,作为学校开设固定课程的教职人员进行教学活动并领取相对固定的报酬,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则属于违规兼职取酬。

违规兼任公司独立董事型

行为人未经组织批准,担任相关公司独立董事,或者经组织批准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但利用独立董事身份违规获取报酬的。有些党员领导干部,未经组织批准,到相关企业担任独立董事并领取报酬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首先考虑构成违规兼职取酬,情节严重或有其他问题的,甚至可能涉嫌受贿等违法犯罪。

办理违规兼职取酬案件

要掌握的注意事项

一是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取酬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教师、医生、工程师等),符合相关规定,经组织批准,可以到企业挂职、任职和兼职,并领取相应的报酬。实践中,应准确区分鼓励人才和智力流动的“技术兼职”,与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的“权力兼职”,不能搞“一刀切”。

二是国有企业中一般人员兼职取酬问题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无论是否为党员,未经批准不得兼任本企业所出资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国有企业非领导班子成员违规兼职取酬问题,目前尚无具体统一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该规定执行。实践中还可结合行业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三是以返聘为名的变相违规兼职取酬问题

“返聘”是指退休人员由原退休单位对其再次聘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相关单位可出于工作需要,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可以对已经退休的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返聘。返聘人员也可以在领取正常的退休待遇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领取相应的合理报酬。实践中,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将原单位已经退休的干部返聘回来继续工作,在上述人员返聘待遇的设置上,一般是补足返聘人员退休前和退休后待遇的差额部分。但是,如果利用上述政策进行“变相取酬”就应当予以禁止。例如,某单位原主要领导在其退休前擅自提高返聘人员的待遇,退休后又以返聘的形式回到原单位上班并领取高额报酬,该行为应当认定为以返聘为名的变相违规兼职取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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