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永春县纪委监察委>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系列解读(一)出台背景和亮点特色
2023-03-20 16:00:00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今年3月30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已于5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2015年,国家颁布实施了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我省在实施生态省战略伊始,即开展生态环境法治探索实践,并取得了显著成效。1995年我省出台实施了首部环境保护综合性地方法规《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后经2002、2012年两次修订,对保护和改善我省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不能紧密衔接国家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调整变化,无法完全适应新时代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因此,我省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更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统揽全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深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实践,推动我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亮点特色

《条例》名称由“环境保护条例”变更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涵盖范围更广泛,内容更丰富,进一步适应了国家机构改革后形成的“大生态”“大环保”格局。《条例》共7章74条,主要亮点特色:

(一)第一章“总则”。坚持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原则,贯穿融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新发展理念,构建了省、市、县、乡、村五级生态环保监管体系,加大了政策、资金、舆论等保障支撑,促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二)第二章“监督管理”。坚持立法与改革双轮驱动,充分吸收近年来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制度成果,将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生态环保督察、环境监测、网格化监管、数字化监管等卓有成效的制度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构建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三)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治理,聚焦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创新环境信用评价、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林业碳汇等绿色循环经济政策机制,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四)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解决百姓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加强废气、废水、废渣、农业面源、噪声和辐射等重点领域污染防治,突出依法、科学、精准治污,以更高标准实施蓝天、碧水、净土、碧海工程,以更高质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五)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坚持全民参与、社会共治,强化政府部门和企业履行环境信息公开职责及范围,进一步明确重点排污、环境监测及设备运维单位等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的主体责任,构建形成环境公益诉讼、公众举报投诉、环保设施开放等多元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

(六)第六章“法律责任”。坚持执法服务生产、监管促进发展,结合我省执法实践需要,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创设了按日连续处罚情形、违反午夜间和中高考噪声环境管理、违反电磁辐射管理、违反环境监测管理等罚则,依法打击和震慑遏制环境违法犯罪。

(七)第七章“附则”。对“午间”“夜间”“噪声敏感建筑物”等相关名词进行立法解释,并对原《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予以废止。

版权所有 中共永春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永春县监察委员会 [闽ICP备16016492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联系电话:0595-23882166 联系邮箱:210312718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