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永春县纪委监委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以下简称“志愿服务队”)是由热心公益事业,志愿从事敬老、爱幼、帮困、助残、绿化美化和其他社会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的永春县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职工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二条 志愿服务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弘扬雷锋精神,参与志愿服务”“热心献社会,真情暖人心”为行动口号,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以“平等、负责、关怀、理解”为原则。
第三条 中共永春县纪委监察机关支部委员会是志愿服务队的主管单位,共青团永春县委员会对志愿服务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志愿服务队的办公场所在永春县纪委监委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志愿服务队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和谐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促进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三)培养青年的主人翁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规划、组织委机关的志愿服务活动。
(七)招募、培训、表彰志愿者。
(八)开展与公益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队 员
第六条 志愿服务队实行队员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加入志愿服务队的队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二)承认和遵守章程;
(三)符合从事的志愿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者服务资格。
第八条 队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队申请书;
(二)志愿服务队进行资料审核;
(三)志愿服务队举行入会培训。
第九条 队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志愿服务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志愿服务队的活动;
(三)对志愿服务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队自愿、退队自由;
(五)向志愿服务队推荐队员;
(六)请求志愿服务队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队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志愿服务队的决议;
(二)维护志愿服务队合法权益;
(三)完成志愿服务队交办的工作;
(四)向志愿服务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宣传志愿服务队的宗旨,维护志愿服务队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志愿服务队的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队员退队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志愿服务队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 队员连续两年内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视为自动退队。
第十三条 队员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队员资格并公告。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队经费来源:
志愿服务队实行活动经费支出报销制,采购项目事先报批,经费支出凭票向委机关财务室报销。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志愿服务队。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志愿服务队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