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7日,重庆市丰都县纪委监委收到一封信访举报:
南天湖镇小安溪村村民张隆华完成了该村2013年的扶贫项目,9万元项目款只收到4万元,另有5万元尾款至今未收到,怀疑被原村支书谢建华截留。
2020年5月27日,丰都县纪委监委干部将5万元现金交到张隆华手中,并反馈:
经查,时任南天湖镇小安溪村党支部书记谢建华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谢建华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调查细节
收到举报后,丰都县纪委监委随即组织办案人员前往南天湖镇展开调查,了解7年前扶贫项目情况。
2013年7月10日,南天湖镇与小安溪村村民张隆华签订了扶贫项目帮扶协议,明确发展核桃基地300亩,镇政府补贴8万元,另增加农户务工补贴1万元,共计9万元。项目完成后,南天湖镇镇政府于2014年1月28日将9万元项目款拨付到张隆华的银行账户。
项目没有问题,政府拨付的项目款有转账凭证、记录,以及张隆华填写的领条为证。为什么张隆华说有五万元尾款至今都未收到呢?带着疑问,办案人员直接找到了张隆华。
据了解,2011年,张隆华在自家地里培育了2万余株核桃苗。2013年上半年,时任小安溪村党支部书记谢建华找到张隆华,告诉他村上要发展一个核桃基地,需要种植大量核桃苗,完成后政府有9万元项目款。与其到外地购买,不如找本地知根知底的。张隆华于是垫付一万元工资,聘请当地村民将培育成活的18000余株核桃苗移栽到基地。
核桃基地项目完成后,后续手续都是谢建华一手包办。谢建华跟张隆华说,核桃基地的项目资金要分两次支付,这次只拨了4万元,剩下的5万元要过段时间再拨付。而政府为了走账方便,把本该付给谢建华的5万元一并打到了张隆华的账户上。“我的银行账户确实收到过一笔9万元的款项,但当时谢支书跟我说只有4万元是核桃基地的项目款,另外5万元是其他项目的款项,让我转给他。”张隆华说。
出于对谢建华的信任,项目款到账的第二天,张隆华就将5万元转账给谢建华,加上谢建华帮其开具苗木发票的2000元,一共转了52000元。
这些年来,张隆华多次找谢建华询问剩下的5万元项目款,谢建华均称政府没有将钱划拨下来。而据张隆华回忆,他并没有跟镇政府签订过任何项目协议,对于拨付款的流程也不清楚,更没有写过领条。
经核查,办案人员初步掌握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丰都县纪委监委随即对谢建华立案审查调查。
起初,谢建华认为事情已过去多年,经手的工作人员也已换岗,面对办案人员,他一直闪烁其词。办案人员拿出项目协议和领条,让他核对签名字迹,他这才对自己的问题供认不讳:“是我以张隆华的名义与政府签订的扶贫项目帮扶协议,项目完工后,又以他的名义填写了扶贫工程领条。项目款拨下来后,又谎称有5万元是我做其他项目的款项,让他给我转了5万元。”
谢建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张隆华5万元,其行为涉嫌诈骗。当时,谢建华已卸任小安溪村村支书一职。2020年8月7日,谢建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纪法小课
村干部是党和政府在基层的“形象代言人”,本该全心全意服务群众、服务发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群众的信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群众财物,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党的初心使命背道而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谢建华身为党员群众选举出来的村党支部书记,又是项目的牵线人,却因为自己的贪婪之心,编造谎言骗取群众项目款,既辜负了群众的信任,又毁掉了自己的人生,即使已经卸任,依然逃不过党纪国法的严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 丰都县纪委监委宣传部 李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