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第6号通告
2020-02-04 21:16:32    来源: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根据福建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要求,春节后本市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雇主等)复工应做到“五要五不要”,现通告如下:

  一、“五要”

  (一)要全员健康管理。用人单位要动员疫情高发地区人员暂缓返工,对已经返回人员要安排14天的隔离观察;要为每位员工建立健康档案,复工第一天对全体员工进行健康排查,复工后每日2次观测员工体温体征情况,发现异常要立即隔离;要设立或指定卫生健康协管员,监督检查本单位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情况。

  (二)要全面卫生消毒。用人单位和物业服务机构在复工前必须对全部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办公楼宇、商场商户、企业厂区等)进行全面卫生消毒,复工后必须每日2次消杀防疫,对电梯、会议室、车间、食堂、宿舍、卫生场所等人员集中的重点区域应多次消杀、做好通风。

  (三)要鼓励分散用餐。用人单位要严格控制同时用餐人数,采取分餐配餐、分时分段用餐等措施,避免人员密集就餐、面对面用餐。有食堂的单位,要加强食堂卫生及用餐管理;没有食堂的单位,建议员工自己带饭、少点外卖。

  (四)要加强个人防护。全体员工要自觉接受体温检测,注意个人卫生,戴口罩、勤洗手,保持工作区域环境整洁。上下班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鼓励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上班。用人单位要准备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护用品,供员工使用。

  (五)要开展宣传教育。用人单位要在生产经营场所显眼位置悬挂疫情防控宣传条幅、张贴通告,向员工发放疫情防控资料,进行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动员全员参与应对疫情,强化社会群防群治。

  二、“五不要”

  (一)不要提前开工复工。除已开工(或运行中)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外,其他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二)不要隐瞒病情疫情。对员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不适症状,或者有湖北旅居史,或者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用人单位应立即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不得瞒报漏报。

  (三)不要扎堆聚集聚众。全体员工要减少串门走访,不参加公众聚集活动,不去电影院、餐馆等公共场所以及空气不流通的人员密集场所。除生病就医、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外,尽量减少外出。用人单位要减少集中开会,充分利用电话、网络等开展日常办公、商务协商、员工招聘。

  (四)不要造谣信谣传谣。全体员工要积极关注官方疫情动态和防控知识,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五)不要损害员工权益。用人单位要按照政策要求保障疫情存续期间暂缓来泉人员适当待遇,优先安排年休假;要保障患病员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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