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某县城管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大队原中队长周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问题。经查,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间,周某利用担任县城管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大队中队长等职务便利,收受何某、郑某等26户违建户所送人民币11.38万元,为违建户建房提供便利,所收钱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17年10月,周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2】某乡政府原副乡长沈某利用职权套取渔业救灾款问题。经查,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1月间,时任乡政府副乡长的沈某利用挂村职务便利,以所挂村村委名义从县畜牧水产局争取到渔业救灾款2.5万元,并以本人有部分开支不好出账为由,要求该村村民主任李某帮助解决。李某表示同意并召开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以虚构该村村民鱼池遭受台风损失为由,套取鱼池损失补助款2.6万元,并于2014年1月将其中1万元转账给沈某。2017年11月,沈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典型案例3】某村村委会主任蔡某挪用新农合个人保险费问题。经查,2017年12月,蔡某负责该村新农合保险费征缴工作,向高某等村民开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22张,收缴个人保险费1.368万元。2018年1月,蔡某未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收缴的新农合保险费存入指定账户,而是将该笔资金挪用于个人生活开支,致使已缴纳保费的村民高某无法办理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报销。2018年6月,蔡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典型案例4】某镇计生办原副主任许某挪用计生办经费问题。经查,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间,许某利用其经手、保管计生办经费的职务便利,通过私开支票支取现金、借单位报销费用之机多支取现金等方式,累计挪用公款38.4万元用于个人偿还债务和家庭生活开支。2018年2月,许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福建省宁德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