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一级是国家基层政权的延伸,是村民的自治组织,在促进农村基层繁荣稳定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村官”是村民的带头人,其品质作风能力直接关系到农村的发展和村民的福祉。党的十八大以来,虽然基层治理体系逐渐完善,农村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但在一些地方监督管理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甚至盲区。少数地方要么“村霸”变成了“村官”,要么“村官”变成了“村霸”,“村官”不仅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甚至欺压百姓、以权谋私,严重威胁了基层的和谐稳定,成为当前影响农村基层经济发展及和谐稳定的“毒瘤”,一定程度上侵蚀了党的执政之基。这些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高度警惕,并从维护党的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出发,切实加以重视,并有效加以整治。
俗话说“打蛇打七寸”,“村霸”型“村官”背后所牵扯的各方面势力、利益盘根错节,矛盾也非常复杂隐蔽,治理“村官”“村霸”相互转换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紧抓“牛鼻子”,在精准上下功夫。
坚持纪法贯通,突出精准打击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要抓后面的“保护伞”。“村官”“村霸”互换问题,无论是村干部直接参与涉黑涉恶,抑或提供“保护伞”,纪检监察机关都要立足执纪执法职责定位,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大打击力度。要切实做到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严惩不贷的高压态势强力打击,坚决遏制其嚣张气焰。要多措并举,与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密切协作配合,既各司其职,又共同发力,尤其要注重对已查处的“村霸”问题进行扩线深挖、逐案过筛,严查彻究“村霸”背后的“保护伞”,一查到底,做到治病树、拔烂树,确保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压实主体责任,突出精准监督
“村官”“村霸”互换问题是农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矛盾和各种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根除这一现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地方党委、政府及政法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履职的主体责任, 依托“巡察、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网络的利剑作用,督促其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有效打好整体战、合作战,形成打击合力。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主动进村入户上门倾听查访,将纪检监察触角延伸到村居一线,从源头解决监督乏力的问题,切实打通执纪监督“最后一公里”。要通过明查暗访、专项督查、集中检查等方式,实现靶向监督,列出问题清单,实行“限时制”“销号制”整改,坚持跟踪回访,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严格追责,并选择问责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同时,坚持有破有立,既重点惩治恶势力,又固本培元,从保护爱护基层党员干部出发,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及时提醒督促村级组织和农村党员干部严格落实民主选举、集体决策、“一村一议”、村务公开等工作制度,推动作风建设从最基层发力,把纪律规矩严起来、立起来,真正使全面从严治党延伸至“最后一公里”,营造农村基层良好政治生态。
做强化德法兼行,突出精准引导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村霸”现象暴露出基层民主落实不到位,也反映出提升农村民主法治、德治意识的紧迫性。纪检监察机关特别要在选举工作中,突出整治采取贿赂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操纵农村“两委”换届选举的行为,加强对农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指导监督,健全和规范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程序,确保把那些德才兼备、真正符合群众意愿的人员选进“两委”班子,防止有劣迹的分子把持基层政权。法安天下,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提升村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压缩“村霸”的生存空间。德润民心,要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抓党员干部带头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发挥优秀基层党员干部、道德模范带动作用,传递向上向善的正能量,积极引导群众百姓敢于破除不良风气,构建和谐安定,风清气正的村居环境,不断铲除滋生“村霸”的土壤。
“村霸”型“村官”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劫持的是群众的安全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治理“村官”“村霸”互换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坚持精准施策、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做到除恶务尽连根拔,严厉打击不姑息,让人民群众揣着满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身心投入乡村振兴战略中。 (泉州市永春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 江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