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
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
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兼职,是指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或经本单位同意占用一部分工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兼职便于现有人才学以致用,在提高人才利用率,降低人才浪费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同时,兼职人员在社会实践中吸取宝贵的实践知识,有助于本职工作质量的提高。但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的兼职活动也有很大的危害性,会分散工作精力、挤占工作时间、影响本职工作,同时也不能排除个别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通过兼职损公肥私、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
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兼职或兼职取酬。1995年中央纪委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规定,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2000年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五项规定”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在总结以往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这就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除了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外,也不得在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兼任领导职务。
首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任领导职务的,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过相关机构批准。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确定其本职和兼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职务为本职,其他职务为兼职。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在一处的,应当并为一处。
其次,即使是经过批准兼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不能擅自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或者其他收入。这里的“其他收入”包括奖金、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需要注意的是,本项仅是规定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而没有规定不得领取收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应当上交本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