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应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的要求,为了便于全市干部群众深入学习了解《条例》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推动《条例》的贯彻执行,从即日起,市效能办将陆续推出《条例》相关条款的解读问答,以飨读者。
《条例》解读问答(一)
问:《条例》适用和参照执行的对象有哪些?
答:《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机关)的效能建设适用本条例。《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的效能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
1、《条例》规定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两方面对象:
一是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特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省部属垂直管理部门。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是指除政府及其部门范围外的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2、《条例》规定参照执行对象范围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其他机关。包括乡镇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
二是其他组织。包括群众团体等。
《条例》解读问答(二)
问: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条例》第六条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二)拟订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
(三)监督检查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四)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五)办理效能投诉;
(六)实施效能问责和受理不服效能问责的申诉;
(七)办理机关效能建设的其他事项。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各级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特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省部属垂直管理部门,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履行上述职责。
问:谁是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答:《条例》第八条规定:各级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条例》解读问答(三)
问:机关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答: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修订下发〈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基本制度〉的通知》(闽效综〔2010〕4号),机关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包括:
(一)岗位责任制。指机关单位明确规定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能职责,加强规范化管理的工作制度。包括本机关(单位)的主要职责、领导岗位职责、内设处(科)室的具体职责、每个岗位职责、每个岗位的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制。指管理服务相对人以不同方式向机关单位申请办理有关事项(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询问到该单位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负责答复、办理或引导、转办有关事项的工作制度。
(三)一次性告知制。指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或咨询有关事项如何办理时,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四)限时办结制。指机关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制度。
(五)否定报备制。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查各项受理的业务中,发现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六)服务承诺制。指机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单位的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项目的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等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七)同岗替代制。指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时,应指定相同或近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设立A、B角,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八)失职追究制。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致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权益遭受侵害或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条例》解读问答(四)
问:哪些问题属于效能投诉的范围?
答:属于效能投诉范围包括以下问题
1、违反政策规定以及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2、工作作风粗暴,违反群众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3、工作纪律松弛,擅自离岗,使管理或服务对象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
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损害管理或服务对象利益的;
5、不作为、乱作为,或利用工作职权“吃、拿、卡、要”的;
6、违反相关程序和规定,影响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的
7、其他违反机关作风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问:哪些问题不属于效能投诉的范围?
答:不属于效能投诉范围包括以下问题:
1、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投诉;
2、经信访“路线图”办理终结的投诉;
3、已经或者应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
4、属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投诉;
5、属于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职权范围的投诉(涉及社会管理事项的除外);
6、其他不属于效能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