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释义:第一章第六条第三款
2014-08-21 15:20:06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解说】本项是关于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近些年来,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不注意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淡忘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个人私欲逐渐开始膨胀,追求奢侈豪华的生活方式。其中一些人在国家已经分配了住房和安排了办公用房的情况下,仍然擅自利用手中权力到一些高级宾馆、饭店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有的甚至同时在多处宾馆、饭店包租或者占用客房,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这些被包租或者占用的客房往往成了这些人进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据点,许多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就是在这些地方进行的。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行为本身就是严重的腐败行为之一,同时又是其他许多消极腐败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近年来建设楼堂馆所问题,高级宾馆饭店公款吃喝玩乐问题屡禁不止,与这种行为也有一定关系。鉴于此类现象的特殊危害性和严重性,为严肃党纪政纪,杜绝此类腐败行为,本项专门就此作出重申和强调。

    本项所称“擅自”,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未经组织批准,滥用手中权力自行决定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行为。在特殊情况下,如到新的地方任职的干部或者下派挂职的干部,由于暂时难以安排住宿和办公用房,暂时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领导干部个人使用是可以的,但这种特殊情况有三个必备条件:一是按规定组织上应该分配住房和办公用房而暂时又解决不了的;二是必须经组织按一定的程序批准;三是暂时包租或者占用,有一定时间限制。除此之外,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否则就是违纪行为,应受到纪律追究。本项所称“包租”,是指用公款将某个或者某几个宾馆的一个或多个客房租下来,无论领导干部住与不住,在包租期间,客房的使用权都属于领导干部本人的情形。本项所称“占用”,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占有和使用宾馆饭店客房的行为。在这里,占用者属于无偿占用,所侵害的是宾馆饭店的经济利益,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

    《〈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对上述行为做出了责任追究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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