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4-01-08 17:14:26    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察厅

 (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7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730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198552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199710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二、《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责任条例》(1987715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三、《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重阳节”定为“敬老日”的决定》(1988627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四、《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1101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五、《福建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19952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六、《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条例》(19956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10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七、《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67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392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八、《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12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九、《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密切联系群众应当坚持和完善的几项制度》(20021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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